協助抽逃出資主體是誰?
一、協助抽逃出資主體是誰?
協助抽逃出資主體是誰,需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來判斷。犯罪主體:公司發起人、股東,即為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脱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脱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脱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需抽逃出資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是構成抽逃出資罪的話,將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有協助抽逃出資,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都是需要按照幫助犯罪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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