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程序
一、股權轉讓變更的申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在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覆意見,其他股東未答覆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説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二、股權轉讓變更的受理審查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五)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六)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股權轉讓變更的登記決定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四)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由於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由公司的股東投票決議,所以,在進行股權變更時也要提供相關的股東決議,公司在申請股權轉讓變更時要將所有的資料準備齊全,一般資料齊全,符合受理的條件,會被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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