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分公司法人資格具備嗎?
隨着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開設分公司,用以擴大經營規模,那麼開設分公司的條件是什麼呢?註冊分公司法人資格又是否具備呢?相信很多人還不瞭解這一點,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分公司法人資格的問題。
一、分公司的定義
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登記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容為: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法人資格具體情形
一般來説,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均為獨立的法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徵,所以不是“企業法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質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希望通過上文內容可以幫助大家瞭解到註冊分公司法人資格的相關的問題。分公司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也都是由公司承擔。所以要知道分公司完全以總公司為主,例如分公司經營範圍就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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