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破產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企業是可以申請破產的。《企業破產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但新的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根據不同情況做出選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直接向合夥人追債。
合夥人的資信基礎是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規定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就可以破產的話,那麼合夥人的無限責任也就無從體現,承認合夥人具有破產能力的國家大都規定,只有全體合夥人都不能清償合夥債務時才能對合夥適用破產程序,合夥人在其清償個人債務以外的財產加上合夥的企業的財產並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才構成破產理由。
我國的合夥企業已經被賦予了破產資格,可以在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債務之時,由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而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關於破產程序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債權人提起,合夥人或者合夥企業自身無權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合夥企業適用破產程序受到限制,儘管根據上述《合夥企業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我國的合夥企業已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但法律只是規定了合夥企業可以進行破產清算,並沒有規定合夥企業可以進行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現代破產程序制度都不僅僅包括破產清算程序,同時包括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而我國也同樣如此。
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破產的一般原因。但該原因適用於合夥時就會產生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還是合夥財產加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才可以宣告合夥企業破產的問題。合夥的資信基礎是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規定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就可以破產的話,那麼合夥人的無限責任也就無從體現;所以,承認合夥具有破產能力的國家大都規定只有全體合夥人都不能清償合夥債務時才能對合夥適用破產程序。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新的《企業破產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但是卻為合夥企業適用破產程序提供了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許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可以破產,則可以參照破產法適用破產程序,而《合夥企業法》恰好就屬於“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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