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能否提起損害股東利益的訴訟
一、隱名股東能否提起損害股東利益的訴訟?
隱名股東本人不能直接提起損害股東利益的訴訟,隱名股東並未記錄在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並不能認定為公司股東,因此不能提起損害股東利益的訴訟。除非先通過司法途徑證明隱名股東的身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隱名股東的認定標準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 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雖然説隱名股東自己不能直接以股東的身份起訴,但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都有通過股權代持人形式作為股東的相關權利。如果沒有所謂的股權代持人,個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以後,想要起訴的得先通過司法途徑證明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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