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夥股東需要工資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合夥股東需要工資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股東需要工資,雖然是股東,但如果在公司擔任相應的職務。如總經理、總監、技術人員等,就應該發工資。工資的發放形式可以通過《企業規章制度》來約定。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類型,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裏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放時間規則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構件之一是員工,之二是具有發放時間規則,之三是薪資一般是貨幣形式。
因此,工資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並非任何勞務報酬都是工資,例如被邀請做報告所得的報酬就不是工資。
二、按照《勞動法》,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①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②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③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工資分配原則,是由立法確認的貫穿於整個工資制度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工資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組成部分。
中國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1.運用工資這一物質利益槓桿,在全社會構建一種促使勞動者向社會多做貢獻的激勵機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
2.合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使工資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以實現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在當代社會對於合夥的股東來説,一般情況下都會在公司內部,但是非常重要的角色,比如説有一些技術部門的總監或者是總經理的,這些職務依然是意味着和用人單位,也就是自己的公司產生了一定的勞動關係,所以必須按勞動法來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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