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是怎樣的?
一、破產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憑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刻制,並交人民法院封樣備案後啟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於破產事務,終止執行職務後,應當將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機關銷燬,並將銷燬證明送交人民法院。
二、破產管理人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7、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8、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9、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等;
10、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11、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報告;
13、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4、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是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具體負責的破產管理事項,職責不僅是具體的,而且是雙向的,既包括管理破產事務的權利,也包括管理破產事務的義務。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依法管理,切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因玩忽職守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破產管理人如何接管企業
(一)提前準備
在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現場指定管理人後,該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應立即提前摸清債務人情況,制訂接管方案,與債務人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完善債務人的財產登記清冊、資產明細表、有形財產處所清冊、對外投資明細、相關資產抵押擔保明細、訴訟情況説明等,隨時等候交接。
(二)分頭交接
1、債權債務組:按照“一户不漏,一筆不錯”的要求,分別審核準確完整的企業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及其他應收款清冊;
2、資產財務組:全面清點核實企業財產,對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按科目分類編制清冊。編制破產宣告日的科目餘額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制清算期間、破產終結日的相關報表;
3、安置組:編制破產企業人員名冊,準確計算職工債權數額,實施職工分流方案;
4、綜合組:保管封存證照、權證、印章等,負責安全保衞,督促各組清算進度。
(三)總體接收
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與管理人辦理總體接收手續,簽訂《移交接管書》,並附交接清單。
(四)制定接管報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並報送《破產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實施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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