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一、合夥人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合夥人個人債務需要由個人清償。
第一、債權人抵銷權的禁止。當一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而該合夥人的債權人同時又負有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時,該債權人只能請求合夥人履行債務,而不得以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主張相互抵銷,即不得以其對某一合夥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代位權的禁止。當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人的身份而主張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合夥份額的強制執行。如果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即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夥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通常可以採用協議轉讓或拍賣、變賣的方法;若採用拍賣或變賣的方法,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參加競買。但是,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將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不能受讓該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不購買該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則按退夥處理,合夥企業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該合夥人退出合夥。如果強制執行的只是該合夥人的部分財產份額而非全部財產份額,則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即該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財產份額由受讓人持有,該合夥人持有份額的比例相應減少。
二、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無力償還債務應怎麼辦
合夥企業是一種合作經營組織,參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各自的經濟實力不同,承擔債務的能力也有區別。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需要各合夥人按一定比例分擔所剩債務的情況下,就可能發生有的合夥人因其財力所限,一時難以承擔債務償付份額的情況。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合夥人應按合夥協議規定的比例承擔償還份額;所謂連帶是指對同一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義務,即當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多人時,本人除對自己分擔的份額承擔責任外,還應對他人的債務份額連帶承擔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合夥人個人的債務是需要由個人來進行清償的。畢竟在性質這個方面的話是不一樣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合夥企業的債務業務合夥財產來進行償還,同時如果屬於普通的合夥的話,個人合夥人也需要承擔相關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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