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吸收合併的條件是怎樣的?
吸收合併的條件是由公司的股東會議作出決議。
《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吸收合併的程序是什麼?
1、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或者合併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併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併決議。公司法規定合併要有合併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併合同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併各方必須對合並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併的決議後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並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公司合併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併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併之後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併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公司的吸收合併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如果要吸收合併的話,首先董事會是需要提出具體的方案,然後再提交股東會來做出相關的決心,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完成最終的合併手續。並且對於不同的性質公司所作出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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