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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到場多少股東才有效

一、股東會到場多少股東才有效?

股東會到場多少股東才有效

股東會到場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才有效,股東會作為級別比較高規格的重要會議,自然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是有對於股東會各方面的詳細規定的。一般臨時召開股東會的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公司法》對股東會出席人數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的。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議會只規定了會議前通知股東的時間和會議表決權等。可見,《公司法》也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同樣也可以由章程裏規定。

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規定開股東大會時需要導出到場的股東人數,故而此項規定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後,制定公司章程時約定,對於沒有約定的,那麼可以認為開固定大會時無論到場股東人數人數如何,做出的決策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