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抵押原承包方同意就可以嗎?
一、土地經營權抵押原承包方同意就可以嗎?
若是想要將土地經營權辦理抵押手續需要獲得原承包方同意,承租人即農民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的對象如果遇到承租資金不足的情況,也可以拿着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在農民同意的情況下,向銀行進行貸款,從而獲得繼續經營土地的資金。
簡單的説,農民A將土地交給B去種果樹,但是果樹培養出果子需要3-5年,這期間B的錢不夠給所有的果樹進行殺蟲、保養了,這時B就可以跟A 商量,拿這塊果林的經營權去銀行貸款,從而獲得充足的資金。
法律依據:《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七條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二、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的理解
1、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也就是説新法中的很多規定現在已經開始實施了,比如説“三權分置”制度、農户內家庭成員平分土地權益制度、土地流轉制度以及農民可進城買房而不用退出集體土地制度等,為集體土地的盤活、利用建立制度基礎。其中,最為新穎的制度莫過於“三權分置”制度,即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
2、土地經營權是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都是使用權的一種。通俗地説,我國的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只有集體可以使用土地,但是集體不可能使用全部的土地,為了土地的充分利用,允許農民進行承包土地使用,也就產生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土地經營權的產生與之相類似。因為留村種植土地的農民的減少,農村的土地利用率在逐年下降,為了提高集體土地的利用率,法律允許農民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其他人使用,比如説租給其他人建大蓬種蔬菜,或者種植果樹,這樣農民就可以不用種地,還可以每年拿到一筆租金!
3、另外,土地經營權的設立也為承租人提供了保障和便利。首先,有個土地經營權,承租人在承租農民的土地時就不用擔心萬一農民反悔,自己要怎麼辦的問題了。其次,土地經營權成為一項權利之後,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融資擔保,這為承租人進行承租提供了便利。
在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之後,農村地區的土地也可以依法流轉了。目前在農村地區也有不少人將自己承包的土地租賃給其他人使用,這樣無疑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租賃后土地承包人可能會遇到租賃方提出希望將土地辦理抵押手續的請求,農民可以綜合考慮後決定是否同意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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