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自然人股東破產債務怎麼處理?
一、做自然人股東破產債務怎麼處理?
個人申請破產後,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麼此時對於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1、《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2、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説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二、有限公司破產,以註冊資金為債務賠償底線,即註冊資金額是多少,按照註冊資金額賠付債務。
1、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如果已股東足額出資(即投資100萬元到公司),即股東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沒有出資,則股東需要在未出資額度內承擔責任。
3、《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如何避免個人破產
當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破產,將其全部財產全部公平分配給債權人,並對該自然人的身份採取某種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稱為個人破產。
市場風險變幻莫測,人人都有破產的可能,但要倡導理性消費,特別是要量力而行。對於年輕人消費,首先要控制個人債務,衡量自己的能力,對風險要有清楚的認識,過度的負債將成為負擔。一般的原則是,個人負債不要超過個人總資產的50%,這是一條基準線,否則就有風險。
四、避免個人破產,我們總結了以下經驗:
一要控制好個人債務,避免過度消費;
二要購買適當的保險;
三要注意控制投資範圍;
四要注意分散投資風險;
五要注意合法合規,從而把的風險降到最低。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破產,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股東足額出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出資不足,需要在未出資額度內承擔責任,債權不能清償債務時,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破產,將財產平分配給債權人,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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