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境內企業支付方式有哪些,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一、併購境內企業支付方式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作為對價的支付手段,應貼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票或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那裏的“外國投資者”和“境內企業”都未做個性規定,因此,我們認為,外資併購中,首先是要遵循此規定。境外投資者、投資性公司和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能夠用其一切合法的財產,包括現金、股票、實物、知識產權等各種形式作為併購對價的支付手段。
外資併購中,由於併購對象、併購主體的不一樣,支付手段會出現必須的差異。
如果併購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兑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也能夠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淨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上述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包括:
(一)外國投資者來源於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財產;
(二)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
(三)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的債權人的債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
一、併購境內企業相關規定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允許了“債轉股”這一出資或對價支付形式,突破了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中的國有企業明確將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同時,根據改組後的國有企業其性質應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這點上看來,本文件規範的是境外投資者和投資性公司。因此,境外投資者和投資性公司改組國有企業,能夠用現金、受讓取得的其他國有產權或資產或者所持有的被改組企業的債權等等形式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
如果併購的對象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則根據《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商應當以自由兑換貨幣支付轉讓價款。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後,也可用投資所得人民幣利潤支付。”根據中國證監會法律部的解釋,外商投資企業要收購法人股和國有股,也應該遵守此文的要求。由此可見,無論是境外投資者、投資性公司還是境內的三資企業,收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或法人股只能用現金形式支付,其來源於兩部分:一是自由兑換的貨幣;二是投資所得的人民幣利潤。
外國投資者透過其境內設立的三資企業進行併購,其收購資金有些不一樣。《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並沒有明確應當用什麼資金進行投資,可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理解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外商投資企業能夠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各種法律明確准許的資產形式對被併購企業進行增資;如果屬於股權受讓,則能夠用股權買賣雙方所能理解的各種合法資產形式,包括股權或債權等;外商投資企業以其淨利潤投資,無須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其所投資的企業,如無“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之情況,被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併購境內企業支付方式由上,我們可以大致總結為,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時,支付方式可以是外商在中國境內能夠使用的其一切合法的財產,包括現金、股票、實物、知識產權等各種形式作為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的支付方式。如果還有什麼不確定的地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遂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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