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散管轄如何規定?
對於公司我們國家頒佈了公司法,公司法對於公司的各個項目都有嚴格的規定,其中就包括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解散公司。對於解散公司其實就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我們對於解散公司這件事情肯定是很關心的。那麼公司法解散管轄應該怎麼確定呢?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訴訟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怎麼審理解散公司的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解散公司的訴訟案件,在確定管轄法院的時候一般都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進行解散公司的訴訟時,必須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我們國家對於公司法解散管轄的規定非常的嚴格,對於公司的某些特定的情況我們就可以訴訟解散公司。對於解散公司的案件審理我們國家也有着嚴格的規定。公司對於我們一些老百姓是主要的收入來源,所以我們國家對於這個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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