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和公司在公司法中是並存的嗎
眾所周知,公司的類型有很多種。但是每個公司不外乎一定要跟公司法相唿應。那麼兩和公司在公司法中是並存的嗎?,兩者矛盾嗎?下面我們一起跟大家瞭解一下,兩合公司和公司法存在的優缺點,以及兩者存在的具體聯繫是什麼?
兩合公司,是以共同商號進行商業活動的公司,其股東的一人或數人以其一定的出資財產數額而對公司的債務負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其他股東負無限責任。
1、什麼叫兩和公司?
兩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號進行商業活動的公司,其股東的一人或數人以其一定的出資財產數額而對公司的債務負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其他股東負無限責任。無限股東是法律上的經理,但並不排除有限股東按合同參與領導公司,與只計資本出資的有限股東相比,無限股東有權獲得更多的利潤分成。兩合公司與隱名合夥有相似之處,其無限責任股東之間的關係,與開名公司股東之間的關係基本相同。
2、兩和公司的優點
(1)適合不同投資者的需要;
(2)股東責任明確;
(3)籌集資本簡單。
3、兩合公司的缺點
(1)人為因素影響較大;
(2)股份轉讓不靈活。
4、兩和公司在公司法中是並存的嗎?
根據《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的公司。但是,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是否意味着在我國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設立第叁種類型的公司,即類似於兩合公司的公司。
兩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負有限責任的股東與一部分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的公司。這種類型的公司在公司企業制度發展史上曾大量存在,只是當今已不多見。在兩合公司中,公司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管理,負有限責任的股東不參加公司的管理;負有限責任的股東分取固定的股息,負無限責任的股東根據公司的經營業績的好壞分取紅利;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的股息不管公司業績如何只要有利潤就在先分配,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的紅利以公司分配股息後剩餘的利潤分配,多剩多分,少剩少分,不剩不分。另外,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在競業、關聯交易和股權轉讓方面受到嚴格的限制。
公司設立者可以根據我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仿照兩合公司的做法,經全體股東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一部分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在公司有利潤可分的情況下分取同定的股息,另一部分股東負責公司的管理,從股息分配後的剩餘利潤中分配紅利,同時限制負責管理公司的股東開辦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及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根據現行《公司法》,這種公司既不違法,又比較適合當前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特別是在一些不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非常有利於小型公司吸收民間閒散資金轉化為資本,同時也方便公司管理,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是一種有利於小公司發展和民間小額投資的形式。
以上內容説明兩和公司在公司法中是並存的,並且兩者是不矛盾的。因為兩合公司比較適合我國現在的經濟狀況,也非常有利於公司的資金週轉。簡化了公司的一些不必要的流程,很適合我國大多數公司的現狀。國家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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