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其他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分公司與其他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與其他人簽訂的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分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因此,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
2、二者的名稱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分公司名稱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分公司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而子公司與一般的公司無異,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聯繫還是存在於利益方面。
3、二者的經營範圍不同。
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範圍,子公司可以自行選擇經營範圍,一般無限制。
4、二者設立的程序不同。
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規定進行申請和設立。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5、二者的財產關係不同。
在財產關係結構上,子公司雖然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而子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與總公司財產無關。另外,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税收。
6、與總/母公司的控制關係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總的來説,如果合同無效,並不是因為籤合同的是分公司,總公司成立分公司之後,不可能連籤合同的權利都不授予分公司,這樣就違背了設立分公司的目的,但是分公司不同於子公司,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經營過程中,經營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總公司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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