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轉讓沒有真實轉賬可以嗎?
一、股東股權轉讓沒有真實轉賬可以嗎?
股權轉讓形式上可分: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 我國現行法律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1、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徵收範圍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業,依法需要就其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根據2008年3月1日起新實施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範圍包括財產轉讓;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第九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2、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額計算
《個人所得税》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税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第十九條規定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説的財產原值,對於有價證券,是指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那麼,什麼是合理費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作出的必要開支。《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20%。
3、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是指税法規定的直接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税義務人,而收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或者是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法》(一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税務機關處理。
一般來説,對於股東進行轉讓股權沒有真實轉賬,是因為公司和原股東進行商議,將其所有的部分繼續留在公司之中,會給予其一定的相關補償。這種股東股權轉讓一般稱作是形式轉讓,但是具體的相關操作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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