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要怎麼廢掉股東?
一、企業法人要怎麼廢掉股東?
需要股東決議通過才可以的。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併;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税、被善意取得等。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二、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如果是兩人以上的公司進行股權繼承則需要召開股東會,並且由全部的股東開會決定是否同意由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在繼承後也是需要將股權辦理轉讓手續的。如果企業的發展的過程中股東的出資信息以及股權方面發生了轉讓後都是需要及時的進行變更信息,逾期沒有公示也是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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