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兩體系建設規定是什麼?
一、外資企業兩體系建設規定是什麼?
外資企業兩體系建設規定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從事一些投資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會議決議情況:
(1)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普通決議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半數即可,而特殊決議則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通過。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特殊決議事和普通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外資投資的企業在我們國家也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其存在必須要我和我們國家的《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資法》當中的規定,有一些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商企業是堅決不能夠涉及的,否則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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