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如何確定
在衡量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時,司法解釋只是將“違約造成的損失”作為參考標準。而像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不具體或者説無法用貨幣量化,沒有參考依據確定違約金額違約金比例該如何確定呢。
在難以量化違約損失時,如何確定違約金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精神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予以酌定。首先,不能完全以懲罰原則處理違約金,即按雙方約定支持違約金;其次,根據不同案件類型適用的相關法律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和賠償雙重功能;最後,確定的違約金既能保障守約方未因守約方違約造成損失且能從對方違約獲取“誠信利益”,又能懲罰違約方,同時又能有效保障整個社會交易秩序正常運行。
一、約定定額違約金的,可參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過主合同標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標的的20%
比較定金和違約金,兩者存在融通之處。定金,屬於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目的在於敦促對方能誠信履約,保障債權或者其他權利的兑現。約定違約金實質上也存在要求對方按期履約的擔保意願,避免陷入擔憂對方爽約的不安。至於定金比例不超過20%,是基於保障交易秩序,避免合同強勢一方從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中獲取高額利益,體現的也是懲罰與賠償功能。故在約定定額違約金時,參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過20%存在法理依據,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大多按該方法操作。
二、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金額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法院保護不超出銀行貸款四倍利率。該規定把握了國家經濟政策精神,體現了國家對金融秩序的調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因此,在審理其他類型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在處理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時,可將遲延履行金轉化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標的為50萬元,約定遲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違約金與主合同標的比較,得出實際比例為月6%,明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至於參照的貸款種類,可按違約的時間確定是短期還是中長期。
總之,針對無法量化“違約損失”,在沒有可供適用的法律規定時,可參照相關法律規定精神進行衡量酌定違約金。
“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如何確定”,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發現,對於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為股權轉讓也是屬於合同違約,因此可以參照合同法關於違約金比例的規定,即不超過主合同標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標的的20%或者遲延履行金額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更多關於合同違約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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