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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