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股權1.9W
隱名股東法律地位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來調整。一般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具體的書面協議,隱名投資人具有領取公司紅利的權利或日常管理公司行為的權利。只要雙方委託關係是真實意思表示,在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合法有效。
2、隱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的關係
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對公司內部來説,顯名股東一般都是隱名股東的代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社團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徵,公司的正常運作是各股東共同努力的結果。一般隱名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活動,但是如果當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存在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顯名,一般很難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允許隱名股東隨意顯名,破壞了公司的人合性。
3、隱名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其他人的關係
這裏主要闡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名下所涉及的股權被侵害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當隱名股東認繳資金不到位及發生其他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基於商事外觀主義,顯名股東在此時對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當顯名股東隨意處分其名下股權,將嚴重侵犯隱名股東的利益。比如股權被質押,股權被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物權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此時隱名股東只能基於委託協議追究顯名股東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來調整。一般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具體的書面協議,隱名投資人具有領取公司紅利的權利或日常管理公司行為的權利。只要雙方委託關係是真實意思表示,在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合法有效。
2、隱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的關係
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對公司內部來説,顯名股東一般都是隱名股東的代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社團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徵,公司的正常運作是各股東共同努力的結果。一般隱名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活動,但是如果當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存在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顯名,一般很難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允許隱名股東隨意顯名,破壞了公司的人合性。
3、隱名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其他人的關係
這裏主要闡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名下所涉及的股權被侵害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當隱名股東認繳資金不到位及發生其他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基於商事外觀主義,顯名股東在此時對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當顯名股東隨意處分其名下股權,將嚴重侵犯隱名股東的利益。比如股權被質押,股權被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物權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此時隱名股東只能基於委託協議追究顯名股東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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