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股東確認之訴訟規定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股東確認之訴訟規定是什麼?
隱名股東股東確認之訴規定是以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和委託合同糾紛為案由進行起訴,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予以受理案件,然後進行開庭審理。隱名股東訴名義股東案由是結合隱名股東起訴的原因確定的,有可能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也有可能是委託合同糾紛。
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
(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三、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的救濟
(一)通過訴訟或者其他股東半數同意,確認股東資格。
在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可通過訴訟或者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得以確認。
(二)在股東名冊上記載且簽訂完善的隱名股東投資協議
實際投資人不會有上述風險,隱名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最好與實際投資人簽訂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同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隱名股東姓名(名稱),這樣隱名股東就能依股東名冊的記載向公司主張股東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實際投資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那麼其他股東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沒有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時,公司法設置了最後一道防線。投資權益的歸屬還是歸於實際投資人。
若既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隱名股東所作出的法律規定,是可以享受到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當然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並且隱名股東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相關的股東確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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