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投資規模的區別有哪些?
一、註冊資本和投資規模的區別有哪些?
註冊資本是為設立法人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投資各方交付或認繳的出資額之和。而投資總額是指按照企業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這與現在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
投資總額的概念出現的歷史原因在於對外開放之初,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税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劃分。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其實很重要,並非可隨意填報,應該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之初即應考慮。市政西北院由於其業務種類性質緣故,預計在未來企業經營過程中不會出現重大對外投資,應該企業註冊資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銀行融資問題,所以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都是1200萬元。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一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直接審批,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相關文件轉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與否。另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與審批機關是相對應的,如商務部負責審批的,則申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應到國家工商局做企業登記。
關於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關係,根據1987年2月國家工商局頒佈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含)以下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的,其註冊資本不低於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的,其註冊資本不低於投資總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1/3,其中註冊資本低於36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200萬美元。
對於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區別,首先投資總額是在外企的投資企業才有的。一般中外合資企業是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相加就是該企業的相關全部資本規模,而註冊資本是全部資本規模的一般是內部企業。現在國務院對大部分企業沒有要求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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