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嗎,有什麼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不僅包括有限合夥人,還包括普通合夥人,兩者在企業對外債務的承擔上是不同的,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我們知道合夥企業是有法定代表人的,那麼有限合夥的企業也有嗎?本站在本文中主要介紹關於有限合夥的法定代表人的具體內容。
一、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四條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夥企業是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有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企業的負責人。
三、禁止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小編的介紹,關於“有限合夥的法定代表人”中有限合夥企業有無法定代表人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要提醒的是,有限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合夥企業是不同的,有限合夥企業是沒有法定代表人這一稱謂的,而是叫做執行事務合夥人,他對企業成立後的相關事務負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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