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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順序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順序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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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和終止


公司的消滅過程:解散——清算——終止

解散:營業資格喪失

清算:清理債權債務

終止:法人資格(主體)資格消滅


  (一)公司解散

含義: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停止營業活動,並進行清算的狀態。

解散的法律效果:

1、公司經營能力的喪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開始。

公司法第187條第3款: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184條: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非破產解散的事由(第181條)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義:清算是指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依法整理財產關係,了結公司業已形成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公司解散與清算的關係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後方能進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結果,公司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


  (三)公司終止

1、含義:公司終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續狀態,喪失權利能力的事實。(主體資格喪失)

2、公司解散與終止

(1)解散是終止的原因

(2)法人資格的消滅以終止為標誌,而非解散

3、公司終止的要件

——實質要件:清算完畢

——形式要件:註銷登記


  (四)實踐中應當澄清的問題

1、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問題:公司解散擬或終止

營業執照的性質: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

爭議觀點:

(1)工商部門:(1999)第173號文: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終止

(2)最高法院:法經(2000)23、24號答覆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經清算而註銷的,公司是否終止

公司未經清算而註銷的現實原因: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1條:出具完結證明或者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清算完畢後註銷,但僅形式審查(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爭議:公司是否終止(行政行為與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