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男方名字離婚房子怎麼辦理嗎?
實踐中,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往往會因為房子的分配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但由於房子涉及到是否為婚後購買,產權證上是否有雙方的名字等情況而使它的分配較為複雜。那房產證是男方名字離婚房子怎麼辦理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房產證是男方名字離婚房子怎麼辦理嗎?
如果屬於婚前財產,歸男方;如果屬於婚後財產共同所有,進行分割;如果是男方父母贈與給男方歸男方,贈與給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應怎麼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該房產為男方在婚前購買,並且貸款也已經婚前還清,那麼該處房產為男方婚前財產,否則的話,該房產應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實踐中還會有房產由父母出資購買等情況,這些情況下房子的分配都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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