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交物業費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交物業費
1、對於不在業主繳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2、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
3、提供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二、小區物業費的收取方式有哪些?
在物業服務收費的收取方式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約定物業服務費用,並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一)包乾制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物業服務收費包乾制,物業服務企業往往採取降低服務支出費用的方式,從而暗中提高企業的利潤。表現在具體收費中,就是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人員,擴大收費項目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亂收費。這種收費形式正是我國目前物業管理收費普遍採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業服務費糾紛的原因之一。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其中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企業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轉入公共維修基金,由業主監督使用。
實行酬金制付給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相對會比包乾制的費用較高,但這是一個相對公平、透明的方法,為業主提供的服務,基本能夠做到質價相符,並且不斷變動的酬金比例可以激發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積極性,促使其不斷的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有利於整個住宅小區服務質量的提高,也有利於物業服務企業自身的發展。
有些時候,業主可能還沒有入住,但此時物業卻要求交納物業費。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這個時候物業是實際提供了物業服務的,業主不能以自己沒有享受到服務而拒付物業費。但在一些城市鑑於這樣的情況,業主可以少交部分物業費,也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並非是全數交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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