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廣告收益歸誰所有
廣告設置的位置不一樣,廣告收入的歸屬也有所區別:如廣告設置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如廣告設置在建築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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