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租的車到底屬於誰的?
一、售後回租的車到底屬於誰的?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動產物權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法律效力。機動車所有權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動產物權的轉移是以交付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而不以登記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在售後回租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中,承租人將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時,又與出租人約定,在租賃物出售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佔有該車輛,故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實際上是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租賃物的交付。
因此,雖然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並未就車輛的出售事宜辦理物權轉移登記手續,也未就車輛實施物理上的交付動作,但是自承租方與出租方之間含有佔有改定條款的車輛買賣協議生效時,即產生車輛物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二、承租人違約後的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及殘值處置
當出現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之情況時,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是享有選擇權的。
1、出租人選擇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並繼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 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及損失賠償。
2、出租人選擇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並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要求向承租人主張損失賠償。
出租人上述兩種選擇權是相互競合的,出租人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種,出租人不得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向法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則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出租人主張租賃物所有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該損失的範圍應限定在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間的差額,因此承租人有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部分金額。
若出租方與承租方對於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1、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按照其約定;
2、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
3、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售後回租的車輛一般情況下是屬於承租方的,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判定,出租人選擇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並繼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確定租賃物的價值的規則包括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按照其約定,合同未約定,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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