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個人房屋出租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公民個人主要經營房屋出租的也特別的多,所以國家有關部門要想準確的掌握一些租賃市場的信息的話也是比較困難的。肯定有很多在天津工作的職場人士也是自己租的房子,不管是自己的房子對外出租或者是租用的房東家的自己的房子,個人認為雙方都有必要全面的瞭解一下天津個人房屋出租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天津個人房屋出租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對實踐的總結,房屋出租應該注意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並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核實房產的抵押、共有和查封狀況。
2、租賃合同主體、送達地址要明確。合同雙方必須是合法的民事主體,且必須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對於廠房租賃,需要明確各種税收的承擔。需要交納的税費有哪些,由誰來承擔,都需要具體明確。
4、承租人和出租人最好都有各自的陳述和保證。
5、需要明確裝修的歸屬。尤其是在店面的出租中,裝修是由誰來承擔,一定要約定清楚。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出租人要明確自己的這一項權利。
7、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或者規定承租人有權轉租。
8、明確違反陳述和保證以及其他條款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該怎麼辦?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即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1)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説,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2)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3、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其實個人房屋出租主要還是我們應該注意該出租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因為有些特別黑心的房東就可能把那些處於抵押查封狀態當中的房子低價出租出去,所以這些問題也一定要通過標準的租賃合同進行約束的,房屋出租的合同範文也能夠在我們的本站平台上面參考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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