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望壇棚改安置房補償標準是什麼?
改造棚户區可同時改造髒亂差的住房和周邊環境,為保證徵地補償等程序合法,房屋徵收和補償一般根據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北京東城望壇棚改安置房補償標準是什麼?以下是部分相關資料,具體可在政府網站查詢相關文件。有安置房、徵地補償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北京東城區望壇棚改安置房落户大興
作為北京市首都功能核心區最大規模的徵收項目,東城區望壇棚改安置房項目與房源對接的大興區首創美瀾灣項目正式簽約。
東城區永定門外街道的望壇棚户區改造項目是本市首都功能核心區最大規模的徵收項目,涉及户籍人口2萬多人,由北京城建集團負責實施棚改。首創美瀾灣項目位於大興團河區域,該項目是本市首批納入全裝修成品交付的定向安置房項目。這次協議的簽署,標誌着3214套對接房源將正式對接東城區望壇項目。
望壇棚户區改造項目地處東城區永定門外街道,區域內房屋總建築面積約30.8萬餘平米,總產籍户5700餘户,户籍人口數2萬多人。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這裏成為部分輕工業和服務業國企工人的居住地,形成了規模龐大的“排子房”和簡易樓。隨着城市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社區內房屋老化、私搭亂建現象突出,居住空間受到嚴重擠壓,生活環境隨之惡化。
二、相關政策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 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
27 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 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 法〔2011〕18 號)、《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 號)、《北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實施意見》(京建發〔2013〕450 號)、《關於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區舊城改建房屋徵收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5〕336 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 號) 等相關文件。
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及標準
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不能同時選擇兩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
1、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 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 號) 評估確定。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1)搬遷費:40 元/建築面積平方米;
(2)空調移機費:400 元/台;
(3)熱水器移機費:400 元/台;
(4)有線電視安裝費:350 元/端;
(5)數據終端安裝費:300 元/端;
(6)固定電話移機費:235 元/部;
(7)煤改電專用電暖器:400 元/台;
(8)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區房屋徵收辦按照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月租金標準確定。
本項目預籤徵收補償協議期限內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150 元/月計算,如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經評估確定的臨時安置費標準與上述價格不同,則按照“就高不就低” 的原則處理。臨時安置費按月計算,不足 4000 元/月的,補足到4000元/月。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 4 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後的第 4 個月。
本項中臨時安置的補償在預籤徵收補償協議生效後另行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充協議確定。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符合以下標準,可按照本條第(2)款規定,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 建築;
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 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
已辦理税務登記並具有納税憑證。
(2)補償標準
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營業面積的,按照證載的營業面積給予每平方米 800-3000 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未載明營業面積的,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補償, 實際經營面積認定標準不得超過正式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對按照上述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在預籤徵收補償協議期限或簽約期限內申請參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2011〕18 號)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3)用未登記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未登記房屋的,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 2 萬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直接計入被徵收人(含公房承租人) 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並向被徵收人發放。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參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
〔2011〕18 號)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徵收辦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並根據評估結果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同時,被徵收人可按照本條第一款(一)貨幣補償中第 2 項
和第 3 項的規定獲得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棚户房等不規範、不美觀的建築改造有助於美化居住環境。原棚户住民的補償措施參考條例內容,有兩種補償方式可選。貨幣補償包括搬遷、安裝、移機和安置費等補償,能夠獲得產權補償的居民先進行房屋的價值評估再調換。具體信息可查詢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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