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後怎麼過户?
一、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後怎麼過户?
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後的過户市需要首先進行公證,之後去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房管局要求的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所有,如果想通過律師見證的遺囑,那麼還需要慎重考慮,儘管律師見證的遺囑也是有效的,但其效力不如公證處公證的遺囑。
二、相關規定是什麼?
1、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和遺囑公證完全是兩個概念。遺囑公證是被繼承人生前單方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按照遺囑來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和處理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
2、1991年8月31日我國司法部和建設部共同下發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此規定,是必須要提供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的。
3、但《民法典》並未規定在遺產分割時須對遺囑中載明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再行公證。遺囑本身的目的就在於被繼承人在多個法定繼承人中根據其自由意志確定繼承人,因此遺囑、特別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其本質就在於賦予特定的繼承人唯一性的繼承權。除非發生《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權喪失的情形,否則遺囑繼承人對於遺囑確定的特定遺產享有排他性的繼承權。《民法典》中也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此《聯合通知》既不屬於部門規章也不屬於地方性規章,作為政府部門的文件,其規定在公證遺囑生效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仍需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文書的規定違背了《民法典》、《民法典》的規定。所以説,《聯合通知》的規定並不合理。
當代社會,遺囑中如果涉及房屋的話,那麼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還需要操作的手續就是房產的過户,但是對於房屋等不動產進行過户的時候,首先是需要進行公證,完成之後攜帶材料才能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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