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買賣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由於二手房性價比高,交易簡易現房現賣,不用等太長時間以及二手房周邊配套設施完善、交通便捷等原因,形成了二手房市場火爆的局面。購買二手房時,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文就列舉出需要注意的事項以供大家參考。
買賣二手房須注意事項有:
1、共有人的權利。
房地產權利登記分為獨有和共有,共有指二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內的共有人應在合同內簽字蓋章。
原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參加房改購房時的同住成年人應在合同附件五相關關係內表示同意出售,並簽字蓋章;因故無法在合同內簽字蓋章的,應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證明。
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將房地產出售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2、定金。
買賣合同定金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可就定金數額、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協議內約定。
3、房屋交接。
房屋交接是賣售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出賣人將原購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開發公司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應一併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享有兩書規定的權益。
4、房屋質量。
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若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
5、房屋登記情況查詢。
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買受人應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閲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備案)資料,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6、房屋承租的處理。
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7、房屋抵押事項。
買賣已抵押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就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同時告知買受人房地產抵押的事實。
8、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房地產權證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
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出售時,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並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二)項。
(2)非居住房屋
該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出售時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當事人應選擇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其中,房地產權證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如實填寫。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除上述情況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償使用形式,屬此範圍的,當事人應在第三條第(三)項內約定。
9、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買賣對象。
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10、住房户口遷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買賣,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外,住房內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時遷出也會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內約定户口遷移條款。
11、維修基金交割。
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內,當事人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並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户名的變更手續,帳户內結餘維修基金的交割,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本站小編提醒大家,二手房交易有着許多隱患,因此,為了避免日後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在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上述的注意事項,儘量在事前就避免今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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