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必然擁有優先購買權
不是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購買權,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於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又稱先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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