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要求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採光權一般指房屋的擁有人及居住人享有自然光源的一種權利。採光權是人們生活上必不可少的權利,雖然看上去不值一提,但是卻還是有很多人因為採光權問題而引發爭執。採光權在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專門的法律規範,但是我們可以在其他的一些法律文件中找尋一些依據。那麼,採光權要求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接下來,就由本站為大家解答。
一、房屋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房屋的採光權受到侵害,適用的法律依據有: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採光問題單獨規定。
4、《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衞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6、《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衞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二、房屋採光權距離的規定
關於日照還有一個部門規章: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因此,如果低於上述標準,則採光權受到侵害無疑.當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還有地方性的規定.住宅的日照標準不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舊房改造可酌情降低。當一套住宅居室空間總數超過4個,其中有兩個應該獲得日照。採光係數最底值卧室、客廳不得小於1%,窗户和地面的面積比應為1比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於2米。如果是真的影響你的採光,你可以找他協商,必要時到法院起訴解決。
人們對採光權的問題目前還在討論爭議中,採光權的相關消息其實我們可以在《民法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等文件中找到一些蹤跡。國家也應該注重採光權一事,出台一些專屬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採光權。有利於人們找尋一些依據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採光權要求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還有疑問敬請諮詢本站,將有專人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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