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七)
二、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生成原因
七九年刑法頒佈至今已有四十餘年,我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文化發展都有了長足進步,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全面普及,讓浪潮般的信息無孔不入。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社會、學校、家庭都與過去截然不同,一些新問題、新情況自然而然的擺在眼前。未成年人還在成長階段,可塑性強也更易受影響,信息社會帶來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變化會給他們帶來強烈衝擊,某些未成年人就是因為難以抵消這種衝擊而實施“準犯罪行為”。探究未成年人實施“準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對我國遏制這種不良態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有着積極意義。
(一)社會上的消極因素
1.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誘導
改革開放的這幾十年,我國經濟方面的發展最為顯著,從一個經濟規模上的貧國弱國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強國,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從温飽階段跨越到了全民小康階段,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功勞,也是市場經濟的功勞。市場經濟就是要保障個體自由發展,但我國目前還處在市場經濟建設的初級階段,貧富差距、兩極分化等矛盾凸顯尖鋭,社會某些羣體對金元社會的推崇所滋生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不斷侵蝕着初入社會的未成年人。這些未成年人成處於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培育階段,他們欠缺對精華糟粕的辨別能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推崇的金錢至上、奢靡消費等醜陋現象極易將懵懂少年引向扭曲的人生觀、價值觀,甚至會驅使這些未成年人踏上通過侵害他人來滿足自己虛榮心的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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