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租代徵”的方式徵地都會讓被徵收人承擔哪些風險?
説到徵收集體土地,相信廣大農民朋友並不陌生。但如果有一天,我們正好好的種着地,當地相關部門的人或是某些企業的人突然來到這裏,告訴你要租用你的土地,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昌運拆遷律師相信肯定有農民朋友遇到過。哪些打着租用旗號的人通常會説:你把土地租給我不僅能拿到租金,還不用太多的手續。等我用完之後你還能接着種地,多方便。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近幾年,某些地方徵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人員為了規避土地徵收程序,紛紛以“租用”的形式佔用農民土地。這種“租用”一般都具有時間長、補償低等特點。那麼當地相關部門這樣做,合不合法呢?
從根本上來説,這種做法就是“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的實質是規避用途管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規避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國家對不同用途的土地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
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
也就是説,如果想將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使用就必須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將該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
而“以租代徵”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建設用地審批程序,違反了國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使有關政府和部門逃避了耕地佔補平衡義務和土地出讓金等各種税費的繳納。
“以租代徵”這種行為除了違反國家法律之外,還會嚴重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説,主要侵害知情權、財產權、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及救濟權。
一、侵害當事人知情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土地徵收公告和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上述公告無論是內容還是方式都充分體現國家對被徵收人知情權的保護。
而在以租代徵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或企業為了隱藏其行為的違法性或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都會有意識地進行虛假的至少是片面的告知。
這種隱瞞真相或是虛構事實的情況無論目的為何、結果為何都侵犯了公民知道真相併自主作出選擇的權利。
二、侵害當事人財產權
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各項費用的確定標準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以租金方式代替各項補償費的方式會使農民的財產權遭受巨大的損失。
三、侵害當事人生存權和發展權
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沒有這項權利其他權利都無從談起。在徵收的情況下,國家要求各地制定補償方案時要考慮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
但在以組代徵的情況下,該問題難以納入被考慮的範圍。
四、侵害當事人救濟權
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複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徵收人可以自主選擇救濟渠道。但以租代徵的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在此情況下如果“租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到期不返還土地,農民的權利該如何救濟還是未知。
綜上,“以組代徵”屬於違法徵地,無論如何都改變不了其違反法律規定,受法律的規制的事實。因此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遇到真的這種情況時,一定要擦亮自己的雙眼,不要被漂亮的謊言所矇蔽,及時尋求法律救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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