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導讀:
發生轉繼承的相關規定為被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則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份額。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不能轉讓,因為繼承具有人身專屬性,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
一、
發生轉繼承的相關規定
發生轉繼承的相關規定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
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能轉讓嗎?
繼承權可以放棄,但不可以轉讓。因為繼承權作為法定權利,其與身份緊密相關,有別於一般的民事權利,故不可以轉讓。但在繼承完成後,繼承人可以將所繼承的財產所有權轉讓或贈與其他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
轉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找法網提醒,轉繼承人是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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