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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適用條件若干問題解讀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適用條件若干問題解讀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適用條件若干問題解讀

2020年3月最高檢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以來,全國範圍內有2382件涉企犯罪案件適用了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其中進行合規整改的606家企業、1159人都依法獲得了不起訴決定涉企犯罪案件中涉案企業、個人通過合規整改出罪的成果顯著。因此,刑事律師在接手一起涉企犯罪的刑事案件時,可以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向檢察機關申請啟動合規整改程序,爭取更好的辦案效果。明晰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適用條件是第一步,筆者將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從四個重點問題出發對此作簡要分析。

一、是否只適用於單位犯罪?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對象是企業,那麼其是否能適用於自然人犯罪,並幫助個人出罪或者獲得從寬處罰?答案是肯定的。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第三方機制適用於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生產經過活動中涉及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業等實施的單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單位犯罪案件之外,該條規定特意強調了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自然人犯罪案件。雖然其表述的是第三方機制的適用範圍,但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作為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主要監管模式,足以説明後者並不排除適用自然人犯罪。

2022年4月20日,最高檢聯合九部委發佈的《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涉案企業是指涉嫌單位犯罪的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涉嫌實施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犯罪的企業。

最高檢公佈的三批典型案例中,共計15個案件,涉及14個罪名,其中重大責任事故罪就是典型的自然人犯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都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

同時,從最高檢發佈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來看,王某某、金某某涉嫌內幕交易罪被移送至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案件辦理期間,K公司提出王某某被羈押造成公司業務陷入停滯,主動作出合規經營承諾。檢察機關了解到K公司正處於從生產製造模式向產融運營模式轉型的關鍵階段,王某某長期負責戰略規劃、投融資等工作,因其羈押已造成多個投融資和招商項目擱淺,導致涉十億元投資的產業園項目停滯,王某某對企業當下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確有重要作用。該案雖不構成單位犯罪,但對王某某的刑事羈押直接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行,倘若將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單位犯罪,那麼該案件就無法適用合規整改出罪,導致“辦理一批人,整垮一批企業”,顯然無法與涉案企業合規工作開展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涉案企業合規整改不僅適用於單位犯罪案件,也適用於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

二、是否可以適用重大的涉企犯罪?

從目前的改革試點來看,涉案企業合規整改主要適用於中小微民營企業,且適用案件範圍大多侷限於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是,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制度的目標對象是包含了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且未來該項制度必然會適用於重大的涉企犯罪案件。

首先,最高檢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型企業在面對刑事風險時,若處理不當,會導致大批員工失業、所在行業產能供應不足等一系列問題,最終可能引發“水波效應”,對整個市場經濟造成嚴重影響。

其次,最高檢公佈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王某某泄露內幕信息、金某某內幕交易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檢察機關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在涉案企業經營活動中具有難以替代的作用,簡單化起訴、判刑不利於涉案企業正常經營發展,於是對涉案企業進行合規整改,並基於整改情況提出了寬緩的量刑建議,且法院最終對其適用緩刑。從筆者辦理的一起外貿企業騙取出口退税案來看,該案中對於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量刑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認為其存在整改的可能性且整改後會對該行業的合規建設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於是對涉案企業啟動了合規整改。並且,檢察機關通過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節,結合認罪認罰認罰制度和最終的整改效果,對企業和個人都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因此,從實踐層面而言,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必然不能僅適用於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且這種以相關責任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來決定是否對企業進行合規整改的做法,大大限制了該項制度的適用空間,難以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果。

筆者相信,後續會從立法層面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制度適用創造更大空間,無論是作為單獨的不起訴類型還是量刑情節,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工作的開展必將改變刑事業務發展的方向和格局

三、必須具備哪些剛性條件?

《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對檢察機關啟動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第二,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第三,涉案企業自願適用第三方機制。雖然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案件都採用第三方監管模式,但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要想對涉企犯罪案件啟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涉案企業、個人必須認罪認罰。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必須建立在涉案企業、個人存在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倘若檢察機關認為某涉企犯罪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顯然就可以直接存疑不訴。此外,進行合規整改需要涉案企業、個人的積極配合,若其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異議,就相應失去了合規整改的前提。

第二,涉案企業能夠進行合規整改,並且願意整改,即具備整改的可能性。合規整改的考察期一般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比如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合規培訓、對內部人員進行更換等,涉案企業必須能夠承擔進行合規整改所付出的成本並且願意積極配合整改

第三,必須要取得檢察機關的同意。在程序的啟動方面,檢察機關擁有絕對的話語權。無論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在偵查階段即對涉案企業進行合規整改,還是在審查起訴啟動合規整改,檢察機關發揮的必然是主導作用,同時最終能否通過合規整改出罪,檢察機關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四、哪些情形絕對排除適用涉案企業合規整改?

根據《指導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涉企犯罪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

2)公司、企業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3)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

4)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

5)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公司、企業等作為市場主體,都有其獨特的社會價值,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在刑罰權上進行合理退讓,以謀求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前兩種情形下的公司、企業都並非正常、合法的市場經濟主體,在最終刑法定性上極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集團,所謂的社會價值也就不復存在。第三單純盜用單位名義的情形,無法將個人犯罪和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等問題相關聯。單位作為被害方之一,為了使個人脱罪而對其進行合規整改,顯然缺乏合理性。涉危、恐犯罪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法益的侵害具有不可修復性,從而排除適用涉案企業合規整改。

五、結語

受疫情影響,大多刑事律師都面臨業務困境,並且受到認罪認罰制度的擠壓,刑事辯護空間大幅萎縮,刑辯業務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但隨着2020年最高檢開展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展開,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在全國範圍內漸成燎原之勢,刑事合規業務成為刑事律師業務的新藍海。把握好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適用條件,為處理涉企犯罪案件提供新的出路,為拓寬刑事律師業務的多樣性帶來新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