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
一、舉證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
舉證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有:
1.作用條件不同。
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
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
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
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一般由起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我國是實施“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所以由起訴方的當事人對他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並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偽,則會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三、民事訴訟逾期舉證的後果
民事訴訟逾期舉證會產生如下後果: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證據失權的後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喪失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和反駁對方的權利,法院也不會對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
2.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即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作為失權後果的例外,允許提出,但當事人約定就正當理由的存在負擔證明責任。
3.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由於舉證時限是證明責任的內在要求,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按照舉證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舉證,在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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