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民法典來了,法院這樣判!
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民法典來了,法院這樣判!
好心開車免費搭載他人發生事故,
司機因此背上鉅額賠償冤不冤?
《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善意的供乘人減輕責任。2021年1月4日,《民法典》實施後,南京首例“好意同乘”案調解結案。
2019年初夏,50多歲的江某(化名)開越野車,帶着劉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遊玩。途中江某駕駛的越野車偏離了路線,衝向了一旁的樹林,翻車後墜入水庫。除副駕駛位置上一名同事倖免於難外,江某和劉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當地的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劉某的家屬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10萬元。
庭審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於好意帶同事外出遊玩,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買了新車為由,勸説江某開車自駕。江某礙於情面無法拒絕大家,所以開車帶大家出去遊玩。”
江某沒有購買車上人員險,所以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江某家人提出願意承擔一定的補償,但是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這起案件在2020年曾兩次開庭,雙方爭議都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慮到兩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進行調解。
南京秦淮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小娣介紹:“根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規定,對非營運機動車在同乘中發生事故的,除非駕駛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駕駛人是可以免責的。”
法官向雙方釋明瞭《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過協商,被告支付給原告部分補償,順利調解結案。
助人為樂值得社會倡導法官表示,“好意同乘”的一個重要特徵是無償性,之前的《侵權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民法典》這麼規定是為了倡導助人為樂、好意施惠的價值觀。
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小娣表示:“《民法典》的這個規定就是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過程中,有一些意外或者非個人重大過失的損失情況下,作為提供幫助的人可以免除責任。從核心價值觀上來講,就是提倡大家在社會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幫助,而不是讓做好事的人承擔責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
法官也提醒,作為駕駛人員來説,始終要將遵守交通法規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儘可能做到謹慎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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