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適用
摘要:犯罪分子在法院判決了一定的服刑期限後,到監獄執行刑罰的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是可以減刑的,但是不同犯罪程度的罪犯,減刑的程度也不一樣。有些罪行較為嚴重的罪犯,減刑的時候是限制減刑的,那麼什麼是限制減刑,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適用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一、什麼是限制減刑
犯下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由於罪行過於嚴重,而且對社會的危害性交其他的罪犯高不少,因此在減刑的時候,對此類的罪犯一般都是有限制的。
例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適用
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適用於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限制其兩年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刑之後的實際執行刑期的情形。
判斷的情節:
1、犯罪情節的考量。
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情狀,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這裏參酌的是量刑情節。具體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響等。
2、人身危險性的甄別。
人身危險性最基本的含義,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罰領域,對人身危險性把握最為糾結,它是一種推斷,具有較強的主觀主義色彩。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環節予以考慮:行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現出來的危害社會的思想品質),行為人年齡、心理、生理狀況、個人氣質、經歷、道德觀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現與犯罪後的個人態度以及行為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等。
3、其他因素。
主要指行為人是否獲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以及受犯罪影響範圍內民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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