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簡單來説,其與單純的民事訴訟代理人的適用範圍是一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下面我們對新增的三類人做一個解釋: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二)當事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託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如單位可以推薦辦公室主任、供銷科長、勞資科長、工會主席代理企業附帶代表人參加訴訟。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裏所説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如村委會推薦村委會委員、村學校教師代理村民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根據新民訴的規定,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並且,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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