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説法】掛車未投交強險,意外致死如何賠償‖大竹律師
【案情簡介】天降輪胎引發糾紛
2021年11月,李某駕駛牌照為魯H6*5/魯H7*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行駛至浚縣小河鎮杜莊路段,魯H7*2掛重型半掛自卸車雙排輪胎脱落,與道路西側的行人趙某及趙某停放的三輪摩托車和權某停放的三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趙某腦顱死亡,後李某駕駛車輛駛離現場。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其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對損害結果無法預見也不可以預見,故此事故為意外交通事故,李某、趙某、權某、侯某無責任。
此次事件中,輪胎脱落的掛車未投保,牽引車分別在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參投了交強險、商業險。事故發生後,李某在保險、統籌責任限額外補償原告85000元。後趙某家人起訴至法院,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優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0000元。
【審理過程】保險公司:既然是意外交通事故,掛車沒投保,俺也沒承保,不賠。
甲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系意外交通事故,駕駛人李某無責任,且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魯H7*2(掛)車輛輪胎脱落導致,與保險公司承保的魯H6*5牽引車無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大竹縣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法院判決】法院:賠!
浚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交通事故認定結論依據的是相應的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其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劃分的唯一依據。事故車輛駕駛人李某作為從事道路運輸工作的駕駛人,在上道路行駛前,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檢查義務,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輪胎脱落致受害人趙某死亡,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對造成的損害具有過錯。受害人趙某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故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掛車不投保交強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魯H7*2(掛)車雖未投保交強險,但其牽引車魯H6*5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魯7*2(掛)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依照法律規定,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老趙近親屬各項損失180000元。
【法官提醒】
隨着機動車輛的數量不斷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愈發引起重視。安全駕駛的不僅關係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體現,廣大車友要防患於未然,將一切不利於行車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交強險是機動車上道路必須投保的強制保險,其特有的保險功能成為了國際上通用,並且能夠有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種金融保險制度,在牽引車和掛車一起在道路中行駛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投保強制險,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應當承當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責任,它可以有效的促進道路安全管理,充分的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安全駕駛永遠是重中之重,而面對未知的意外事故,合理選擇保險則是分散損失、減少風險、規避糾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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