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轉移財產,另一方可以婚內起訴分割財產嗎
法律常識2.79W
案情簡介張某、付某2004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張某負責在家照顧兩個子女,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為付某。付某收入較高,但工作地點多在外地。付某曾多次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感情狀態糟糕。 在婚姻存續期間付某名下銀行卡、微信賬户向他人發生過多筆金額較大的轉款,張某認為系付某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故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付某養老保險賬户中餘額152533.62元及付某微信餘額9013.8元。庭審中,法院明確要求付某就張某提出異議的轉款情況作出説明,但付某拒不作出任何説明並表示願意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判決,付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支付9013.8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裁判要點本案系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此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例外情形,應當嚴格把握具體的分割範圍,不能隨意擴大。具體而言,婚內分割的財產應有三個方面限制。第一,限於當事人訴請分割的財產範圍。因為婚內財產分割的特殊性,當事人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提出分割,尊重當事人對於權利的處分自由。第二,限於具備分割條件的財產。財產分割的前提首先是相應財產仍然存在,且該財產具備可分性。如果夫妻一方已經轉移、隱匿了相應財產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分割,則受損害當事人應當通過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離婚後另行起訴處理。第三,限於法定情形所直接涉及或必要的財產範圍。如一方揮霍了部分銀行存款,另一方可以在剩餘存款範圍內提出分割,而不能就未轉移的其他財產提出分割,除非被分割的財產為被揮霍的存款所轉化。本案中,付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利用銀行卡以及微信賬户進行多筆對外大額轉款,經法院明確釋明仍拒不就轉款情況作出進一步説明,故付某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即法院認為付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張某主張分割付某名下微信賬户餘額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具體分割比例考慮到付某名下微信賬户餘額與付某之前的轉款金額相比明顯較小,故法院酌情付某將全部餘額支付給張某。關於張某主張分割付某名下養老保險賬户餘額的請求,法院認為張某沒有證據證明付某轉移、隱藏其名下養老保險賬户餘額,且養老保險賬户的提取受到嚴格限制,不能隨意取出,現張某、付某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具備分割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的條件,法院對張某該請求不予支持,張某可在後續與付某的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相應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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