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發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按照每日346。75元賠償
5月18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46.75元計算。
從2017年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按照每日258.89元計算,到2018年按每日284.74元計算,再到2019年按每日315.94元計算,一直到如今按每日346.75元計算,日國家賠償金額已連續多年上漲,這既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更體現了我國依法進行國家賠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
國家賠償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相對敏感的話題,當面對某個具體的冤錯個案時,一些人堅持認為只有鉅額賠償才能彌補當事人受到的傷害和受損的人生。特別是在人身自由每日賠償金額法定的情況下,一些人常常對精神損害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
之所以説是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方面是因為精神損害國家賠償雖然不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那樣有具體的法定標準,但其同樣也有法律規定,不可能憑主觀臆想,獲得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撫慰金;另一方面是精神損害賠償除了撫慰金,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還包括“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賠償方式。也就是説,司法機關為修復當事人因冤錯案而受損的社會關係所做的各種努力,也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一部分,不是僅有獲取現金一種方式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比如公眾熟知的趙作海案,法院為趙作海提供工作機會,使其自食其力、受人尊重,這也是一種有益且必要的精神損害賠償。
事實上,人生的道路可以曲折,但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個人的努力和選擇。褚時健在經歷了牢獄之後,以70歲高齡再次創造了“褚橙”奇蹟。趙作海在獲得鉅額國家賠償之後,並沒有過上理想中的“幸福生活”,依然要面對人生的種種不如意。
現實告訴我們,國家賠償的意義在於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與保護,卻不可能為任何人重新書寫人生。所以,國家賠償不能以多少論成敗。唯有以司法進步減少和杜絕冤錯案的發生,讓人民羣眾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是國家賠償的目的和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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