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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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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這裏綜合法律規定和案例做一個解答:

一次經濟補償收入數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需計算納税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税〔2018〕164號)第五條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中第一款規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實例演示:某企業與高小王解除勞動關係,支付了18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當地職工上年平均收入為40000元。高小王的免徵個人所得税額度為:40000*3=120000元;需納税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180000-40000*3=60000元。而該60000元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需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附件: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税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元的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