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撤銷
假離婚財產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等”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此,我們認為“自願”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願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後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並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幹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因此,當事人想以虛假離婚為理由,請求民政局撤銷離婚登記也沒有法律依據,更不用説通過行政訴訟方式撤銷離婚登記了。
綜上所述,假離婚本本就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但離婚的行為屬於事實行為,所以假離婚財產撤銷權的行使在現實生活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需要自己承擔假離婚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如果確實有需要行使撤銷權的,需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才可。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師365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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