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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發生火災過錯推定原則

法律2.05W
建築物發生火災過錯推定原則
建築物發生火災過錯推定原則
不適用。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適用的八種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

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